公 告 日:
9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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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九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九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九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業依規定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鄭佾瑩、陳德民、蘇嘉豐、陳容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鴻清、陳志揚、陳靜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美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世華、陳得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福森、劉國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志成、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萬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弘能、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世博、李世華等十七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追溯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二、業依規定核派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永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麗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文燦、巫淑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葛永輝等五人為試署法官,並分別自原服務機關陳報日或候補期滿之翌日起追溯生效一案,准予追認。
三、現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謝耀德,前任職於本院所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期間,因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公布後符合晉升簡任官等規定,同意核派以原職晉升簡任第十職等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追溯生效。
四、同意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慧珊,擔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第四十四期導師。
五、同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前法官田平安申請再任法官,並派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
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正紀等十四人,辦理該院「少年及家事庭」及「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等二項工程有功,應予法官兼庭長李正紀記功一次;書記官長沈延茂、書記官兼科長鍾秀媛、通譯張永誠、主任觀護人許哲政等四人各予嘉獎二次;執達員陳中麗嘉獎一次;主任林聰宇、科長薛大勇(現任本院資管處科長)、書記官兼科長趙薇莉、楊滿株、李美慧等五人各列入年終考績參考;法官兼庭長林清吉、提存所主任陳女英、書記官胡巧雲等三人不予核敘。
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洪純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吳炳桂等二人,試署辦案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郭貞秀、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周玉蘭等二人候補辦案書類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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