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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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建立職務法庭及法官退場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並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

建立職務法庭及法官退場機制,以淘汰不適任法官,並維護人民司法受益權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0年11月4日召開第6次會議,由蘇副院長擔任主席,就「職務法庭與法官退場機制」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會議首先由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許廳長進行簡報,除開宗明義點明職務法庭在權力分立憲政體制下,劃定「審判獨立」清楚界線以使法官「職務監督」及「懲戒機制」能安然有效運作,達成健全司法體制、贏得人民信賴之關鍵目標的重要性外,並就職務法庭法制之借鑑國--德國,與我國法官法上職務法庭之組織地位、審級制度、法官組成與選任、管轄事項、審理程序作逐一比對介紹,並以社會殷切期待之法官退場機制為核心,報告職務法庭制度如何在維護審判獨立之前提下,以公平、有效、符合正當程序保障之審理程序,使懲戒與非懲戒性質之法官退場機制得以有效運作,並兼顧當事人法官之權益保障。最後闡述法官懲戒制度之改革重點及我國職務法庭相較於德國職務法庭之建制特色。其中法官懲戒制度改革之重點包括:1.懲戒發動機制之評鑑委員會法制化,並強化外部參與;2.以職務法庭之對審訴訟制度,使法官懲戒更符合正當程序;3.藉由法官倫理規範使懲戒事由更為明確;4.懲戒措施改革趨於輕重兩極等;另我國職務法庭建制特色則在於:1.職務法庭法官選任重視外部機制參與,提高法官人選信賴度;2.法官懲戒啟動機制更為寬廣,著重外部參與,大幅降低官官相護之疑慮;3.剝奪身分之退場機制處分採先處分後救濟程序,相較德國相關法制更重效率。最後並提出相關待解決議題請與會委員討論。
與會委員分就職務法庭之合議庭組成、法官遴定程序、再審迴避制度、懲戒時效期間計算、證據調查程序證人應否具結、明顯重大違誤之懲戒標準與審判獨立維護之界分、及新舊法適用等議題提出許多建言。委員大多期許職務法庭應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建立起有效之退場機制,並強調法官之遴定程序務要能由此選任出有能力、有擔當之法官來從事此一重要任務。部分委員建議,司法院現正推動之觀審制度,或能考慮在職務法庭先行試辦,以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另有委員表示,司法院應強化實證研究,繼續追蹤將來職務法庭之運作狀況,隨時檢討改進。司法院林秘書長表示,現行法官法關於職務法庭法官之資格、組成等,在立法時已經慎審規劃;至有關職務法庭合議庭組成、懲戒事由如何認定、解釋等問題,涉及職務法庭審判事務核心領域,宜由職務法庭法官獨立決定。另委員所提供其他寶貴建議,未來擬定子法規或建置規畫職務法庭時,均可作為審酌之參考。
經過與會委員熱烈討論,主席表示,職務法庭是司法改革由過去講求審判獨立到今日檢討司法問責,著重有效職務監督、懲戒運作的全新平衡機制,甫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是否引進外部參與,立法過程中已充分考量,而刑事法庭運作存在已久,是於此經驗基礎上,推動觀審制度。宜待職務法庭上路施行一段時間後,透過一定之追蹤檢討,來考量有無加入人民觀審機制之必要。並贊同委員所提實證研究在司法改革之重要性,強調各項改革措施必須建立在實證基礎上,不斷回饋檢討,才能持續發現問題,使制度的改革更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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