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9.0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法官評鑑制度,保障優良法官,維護司法尊嚴

法官評鑑制度,保障優良法官,維護司法尊嚴

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100年9月5日召開第5次會議,由蘇副院長擔任主席,就法官評鑑制度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會議首先由人事處梁處長進行簡報,以圖表方式說明現行制度及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懲戒、懲處、自律、評鑑之流程,分析現行法官評鑑制度施行成效不彰有下列4點原因:一、法官評鑑委員會成員公信力薄弱、獨立性不足。二、該委員會決議僅具懲處建議權。三、法官評鑑與法官自律、懲戒及懲處制度交錯複雜,定位不明。四、法官個案評鑑事由過於狹隘。說明法官法針對上開缺失改正之相關規定。改革法官評鑑制度之基本理念為審判獨立的確保、評鑑功能的發揮及評鑑程序的保障。另為健全法官評鑑委員會之體制及功能,提出「情節重大之判斷標準為何」、「法官所屬機關及上級機關有無請求評鑑之義務」、「評鑑委員會與監察院之關係為何」等議題請與會委員討論。
與會委員就法官評鑑相關事宜提出許多建言。大多肯定法官評鑑委員的外部化,使法官評鑑更具客觀性,部分委員表示,相關懲戒程序與監察院、考試院職權有所關連,宜事前多溝通協調;有委員表示,評鑑委員會設於司法院下,且一般人須透過相關團體請求評鑑,倘案件量不足,將無法發揮功能,另評鑑委員會是否有足夠資源,也影響其成效,另有委員提出績效評比之指標,宜就不同審級法院功能分別定之。司法院林秘書長表示,法官評鑑委員會雖然設置於司法院之下,但司法院一向尊重各個委員會獨立之運作,絕無行政干預之可能,且有外部委員的參與及審查,更能發揮該委員會之功能。另為貫徹法官法為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精神,將依委員建議,與監察院協商,就評鑑程序啟動後之案件,以評鑑為優先,以避免資源之浪費。
經過與會委員熱烈討論,主席表示,法官法立法之前,即有司法院內部自律及外部他律各種機制,加上憲法賦予監察院的職權,故並不缺乏課責制度,然卻未使社會滿意,關鍵在於各種機制是否發揮功效。法官法特別強化評鑑委員會之外部參與,透過外部參與,避免同理心太強或同質性太高。然而如何避免與各種內部外部課責機制疊床架屋,有賴司法院的宏觀調控,也要與其他憲政機關相互協調。此外,全面評核可適當引入司法使用者的意見,績效評比指標也可參酌委員意見再調整,務期在不侵害審判獨立的前提下,使司法人事及課責制度更健全。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