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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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李慶安被訴詐欺一案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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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李慶安被訴詐欺一案之新聞稿

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律之前,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一律平等。刑事訴訟法第2條並規定,法官審理刑事案件,就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
本院受理被告李慶安女士被訴詐欺一案,合議庭經調查證據審理結果,已經本於法律的確信,做出適當的判決,當事人對判決結果如仍有不服,應依正當法律途徑尋求救濟。至於若是對於現行訴訟制度或法律規定,有任何不滿或建言,應當依正當途徑與程序,向立法機關或法律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
法律意見不同,法律見解的爭議,係屬平常之事,應經由審級制度、實務見解、或修正法律,謀求解決。情緒性的言語、或模糊焦點,對解決爭議並無任何幫助。
法院的判決當然得接受公評,至於本案是否得上訴三審,經查合議庭辯論時,審判長已就被告所涉貪污罪嫌部份,諭知由檢察官、律師進行辯論,這就是合議庭認為本案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案既尚未確定,為尊重審級制度,臺灣高等法院再次呼籲各界:請還給法院一個純淨的審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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