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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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法官法施行時,院長任期合併計算

法官法施行時,院長任期合併計算

由司法院蘇副院長主持之「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於7月11日召開第3次會議,針對法官遷調制度進行討論。
蘇副院長首先表示,法官的遷調制度技術性高且複雜,法官法通過後存在許多過渡問題尚待討論。另因法官法之法官評鑑制度施行時間迫切,下次會議將就法官退場機制先行討論,之後再回溯討論遷調問題。接著由人事處梁處長就法官法通過後,有關法官遷調制度進行簡報,並提出主要二個討論議題,一為如何鼓勵具有行政長才之優秀法官擔任法院首長之可行方案,一為終審法院庭長、法官遴選機制之檢討。
與會委員就法官遷調制度相關鼓勵具有行政長才之優秀法官兼任院長或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之議題,廣泛提出意見。多數委員均肯定庭長制度,但也有委員指出法官遷調制度,有「重行政、輕審判」之觀感等問題,並建議改革方向,以型塑新的「優良法官」形象與司法文化;而法院院長、庭長從事司法行政業務,屬於行政行為的一環,應有民主問責原則的適用,並應落實法官法第11條職期審查之規定。接著,司法院林秘書長錦芳表示,人事處針對法官法施行前後過渡時期,現行司法院面臨之運作困難,例如庭長職期之計算等提出之相關說明,均是朝法官法之精神研擬妥適作法,並就教於委員;至於司法行政工作,有些確實必須具備審判經驗之人員來從事,例如法律問題之研討、法案之研擬等,而如何鼓勵是類具行政長才之人員從事司法行政工作,以達審判品質及效率提高之目標,應提高誘因,賦予相當權限以及任期之保障;至於終審庭長、法官之遴選,應落實法官法多元進用之意旨。
經過與會委員熱烈討論,主席表示,就法官法施行前之院長任期是否合併計算之議題已達成共識。因為法官法施行前,院長已採任期制,任期3年得連任1次,故於法官法施行後,院長任期應採合併計算。但為鼓勵具行政長才之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是以法官法施行後派任之院長,如合併計算法官法施行時擔任司法行政人員之任期者,係合於法官法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情形,得延任3年。另法官法明定的三個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法官遴選委員會以及法官評鑑委員會,與法官進場、遷調等息息相關,嗣後司法院組織法或法官法相關子法,應有相關配套規定,以釐清法官法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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