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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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七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七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七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高等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兼副廳長侯東昇調派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臺灣高等法院調本院辦事法官兼科長胡方新調派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本案二人應依照「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均以原職由調任之
高等行政法院施予三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洪俊誠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以現職升任簡任第十職等法官。 
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邱吳宇仙申請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辭職案,應予照准。
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蔡佳玲申請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辭職案,應予照准。
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黃梅月等十六人,推動建立該院品質管理系統,通過ISO驗證,績效卓著,法官兼院長黃梅月、法官兼庭長郭千黛、書記官長曾定東應各予記功二次、書記官兼科長萬碧蓮、書記官姚錫鈞、陳振和應各予記功一次、書記官姜守琪、溫顯仁、資訊管理師張志成、法警長楊雲鐘應各予嘉獎二次、書記官陳淑華、操作員劉美雲、吳秀珍、執達員劉子億、法警陳裕根、錄事鍾美惠應各予嘉獎一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翁慶珍等十四人,推動建立該院品質管理系統,通過ISO驗證,績效卓著,法官兼院長翁慶珍、法官兼庭長紀文勝應各予記功二次、書記官兼科長李青景、書記官李坤全、許立昌、高月華應各予記功一次、書記官陳善永、來炳煌應各予嘉獎二次、公證人蔡連興、書記官王清標、法警黃啟宏、執達員蔡坤達、張梅暉、錄事劉素珠應各予嘉獎一次。
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宋恭良、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萬益等二人,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協同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五七號及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顏清標等涉嫌貪污案,著有績效,法官宋恭良、候補法官楊萬益應各予嘉獎一次。
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萬益,前任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七三號九二一大地震臺中縣豐南市場倒塌致死案件,辛勞得力,應予嘉獎一次。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劉嶽承等十六人,前任職法務部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九十年全年每月均無逾期未結案件,應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劉嶽承、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林美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簡燕子、宋恭良、陳連發、李雅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國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楊萬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弘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王福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劉雪惠、蔡和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吳勇輝、林逸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廖家陽、陳銘珠等十六人各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章榮,九十一年初接辦該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二號區偉強等常業詐欺案件,該案被告多達十二人,於接辦後積極清理,歷經一年並予結案,且撰寫判決書類詳實高達二百三十三頁,認真負責,應予嘉獎二次。
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王義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嘉琪、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黃瑞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楊真明、林三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彭政章等六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世華、陳得利、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鴻清、陳志揚、陳靜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德民、鄭佾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美玲、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世博等九人,候補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二、不同意發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吳思怡家事類型特殊專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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