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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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標  題: 第一場觀審制法官座談會,司法院聽取法官代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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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觀審制法官座談會,司法院聽取法官代表意見

第一場觀審制法官座談會,司法院聽取法官代表意見
司法院為了聽取法官對於構思中人民觀審制度的建言,於5月6日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舉行第一場「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座談會」,由蘇副院長永欽親自主持,計有臺中高分院、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澎湖等地方法院之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共四、五十人與會。
會中先由蘇副院長永欽說明司法院構思人民觀審制度的原因及展望。蘇副院長表示,司法院構思人民觀審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在於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在不折損既有改革成果的前提下,以試行的方式實施,若試行後發現窒礙難行、或無法達成預期成果,就停止試行。
次由刑事廳林廳長以簡報方式說明「構思中人民觀審制度簡介」,簡要說明世界各國實行人民參與司法制度的內容與特色,以此回顧我國過去研議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過程,作為未來研議人民觀審制度的借鏡,並說明司法院構思中人民觀審制度的功能,以及司法院在構思人民觀審制度時,為了避免重蹈過去失敗覆轍所做的努力,最後並提出目前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討論最熱烈的問題——人民參與審判的程度究應僅及於「有拘束力的表意」,或應擴大到「有拘束力的表決」,以此就教各位與會的法官先進。
會中,有法官對於「有拘束力的表意」將造成觀審員有權無責、法官於判決書中說明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將違反評議不公開等問題表示憂慮,蘇副院長則表示若法官能盡力向觀審員說明、以專業及證據說服之,相信真正需要於判決書中說明不採納觀審員意見的理由將會相對減少,甚至未來制度設計時,也可考慮僅有觀審員形成的多數意見與法官的心證不一致時,才需要在判決書中說明。
有認為「有拘束力的表決制」除較符合權責相符的理念外,也較易贏得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對此蘇副院長表示,究竟「有拘束力的表意」或「有拘束力的表決」何者較為一般人民或被告樂於參與、利用,尚須進行大規模的全國問卷調查,以此作為日後政策決定時的參考。
另有建言應於二審而非一審試行人民觀審制度,且適用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微案件;在試行人民觀審制度時,舉凡筆錄記載的速度、卷宗給閱、對於觀審員的保護、特定案件應否排除適用等問題均應加以考量;應讓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的委員實地考察刑事法庭開庭情形,並針對諸如觀審員的選任(應否確保一定程度以上之素質、如何避免不適任者)、權限(舉凡法律適用、閱卷、對外表示意見等)及保護(包括承審案件期間的人身保護及既有工作薪資之保障)、適用案件的類型、上訴審構造等制度設計的具體問題均提出寶貴建言。對於上開建議,蘇副院長均表示可以作為未來制度設計時的重要參考。
此外,也有法官建議我國應逕採陪審制;有人主張人民觀審制度應同時適用於第一審、第二審,但對於國民政治意識強烈、若有不滿即退席抗議的風氣,最高法院反覆撤銷發回的現狀表示憂慮,認為試行國民參審制度時,此等問題也應同時謀求解決或改善;有建議應慎重思考研究後再決定是否實施人民觀審制度,且建議應配合進行律師強制辯護、上訴審構造等制度的改進,並給予被告選擇是否適用人民觀審制度的機會。對此等建議,蘇副院長表示值得參考,將由幕僚單位賡續詳細研究。
首場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座談會,在理性、充滿建設性的氣氛中順利結束,法官先進提出的寶貴建言,對於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的研議均有高度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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