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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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92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92年第6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六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貞秀、林振芳、羅富美、劉台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劉秉鑫、黃潔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甘大空、黃渙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藍家慶等九人為試署法官,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追溯生效案,准予追認。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前法官黃宗正(已辭職),前任職於該院期間,辦理八十六年度勞上易字第一號給付退休金事件遲延交付原本達四一八天,應予記過一次(註記人事資料)。
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陳清溪,前任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期間,與該院法官陳卿和候補法官林坤志等四人,承辦蕭登標等五十一人恐嚇取財案,認真負責,應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陳清溪嘉獎二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卿和嘉獎一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坤志嘉獎二次、書記官李子英嘉獎一次。
四、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黃梅月等十六人,推動建立該院品質管理系統,通過ISO驗證,績效卓著,應予獎勵案,請與(第五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雷同事由獎勵案,並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敘獎案,作衡平處理後,再提會討論。
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翁慶珍等十四人,推動建立該院品質管理系統,通過ISO驗證,績效卓著,應予獎勵案,請與(第四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雷同事由獎勵案,並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前敘獎案,作衡平處理後,再提會討論。
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調司法官訓練所辦事法官周建興,調職時移交及命令到達前九月至前三月未結件數均較同院法官辦理同類案件之平均未結件數為低,符合獎勵標準,應予嘉獎一次。
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郭瑞祥,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偵辦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五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等號顏清標等涉嫌貪污案件,辛勞得力、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九六四、五七九七、五七九八、少連偵字八八號被告吳連宗等擄人勒贖等案件,著有績效等,及九十年全年每月均無逾期未結案件辦案成績優良,應予記功二次。
八、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康樹正等六人,推動該院實施交互詰問制度有功,應予法官兼庭長康樹正記功二次、法官兼庭長紀文勝嘉獎二次、候補法官侯廷昌記功一次、候補法官吳福森、書記官李坤全等二人各嘉獎二次、書記官劉興錫嘉獎一次
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欽章等五人,合力清理審結該院刑三庭寅股八十八年度以前案件複雜、久延不易審結之十二件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績效優良,應各予法官兼庭長林欽章、余仕明、法官洪志賢、候補法官吳俊螢、高文崇等五人嘉獎一次。
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林美玲,前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期間,偵辦八十八年偵字第二0五三號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辛勞得力,應予嘉獎二次。
十一、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吳順龍等二人,於開庭審理民事案件之際,發現一婦人持刀闖入法庭,經及時發現並制止,處理得宜,應予法官吳順龍嘉獎一次、通譯邱富嘉獎二次。
十二、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鍾宗霖與該院觀護人等六人,辦理該院九十一年度暑期急速輔導「歡樂學習列車課程」活動有功,應予法官鍾宗霖記功一次、觀護人洪博雄、法警長黃朝榮等二人各嘉獎二次、書記官李憶如、江聖芬、執達員郭國安等三人各嘉獎一次。
十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田幸艷,試署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劉長宜、曹宗鼎、黃家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官黃益茂、徐奇川等五人,試署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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