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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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秋璉之函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秋璉之函正本一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瑞家司愛99司家他22字第25742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秋璉之函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99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於被告劉秋璉之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邱美龍
      附函節本於後
主旨:本院99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俞證孝、劉秋璉依職權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業經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裁定確定,
   希臺端於文到5日內速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台幣10,500元
   ,請ˉ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
 二、臺端若遲誤未於上開期限內繳納裁判費者,本件將逕送本
   院執行處強制執行。

正本:被告劉秋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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