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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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第二科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新聞稿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新聞稿

司法院九十二年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新聞稿

一、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錦樑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並兼任科長職務。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蕙芳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三、業已核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劉方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蘇素娥、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法官黎文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林婷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如玲、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法官王國忠等六人,以現職晉升簡任官等,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追溯生效案,
准予追認。
四、業依規定核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秋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士珮、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杰正等三人為試署法官,並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追溯生
效案,准予追認。
五、業已核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唐淑民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辭職案,准予追認。
六、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志揚陳請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辭職案,應予照准。
七、通過律師李昆南、張金柱等二人申請充任法官,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
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執業年資均為十年以上,承辦案件
達二百五十件以上,應由本院施予職前訓練六個月,成績及格後,再派代為試署地方法院
法官。
八、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林育幟,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接辦民事審判業務,積極清理積
案著有績效,應予嘉獎二次。
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雷雯華、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謝碧莉等二人,前任
職於臺灣高等法院調職時,移交未結案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所列之獎勵標
準,應予各嘉獎一次。
十、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蔡秀雄等五人,辦理「臺灣高等法院單行規則彙編」多項規章之
修訂、彙編、印製、分送事宜,圓滿完成任務,應予法官兼庭長蔡秀雄、書記官兼科長
蘇麗華、書記官洪雪娥等三人各記功一次;書記官楊文志嘉獎二次;書記官侯怡泓嘉獎
一次。
十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洪舜帆,無正當理由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二十日以上者合計八件,
應予申誡一次。
十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前院長王玉成等十五人,辦理該院法官職務宿舍興建工程,圓滿
達成任務,應予前法官兼院長王玉成記功一次(註記人事資料)、法官兼院長沈守敬記功
一次、 法官兼庭長陳義仲、吳志誠、黃崑宗、法官戴勝利、李文福等五人各嘉獎二次、
二次、 書記官長李金雄、書記官兼科長蔡以晃、錄事郭俊斌、技工吳俊成等四人各記功
三次、 一次、通譯蘇清棧、前書記官兼科長黃皇錦(註記人事資料)、書記官蕭奎璋等
四次、 三人各嘉獎二次、書記官胖惠墀嘉獎一次。
十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蔡崇義等五人,利用辦公餘暇,撰寫候補法官辦理民、刑事
事務參考資料,供候補法官辦案之參考,辛勞有功,應予法官蔡崇義記功一次、法官張
世展、葉居正、高明發、袁靜文等四人各嘉獎二次。
十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王永春、書記官蔡宜林等二人,辦理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
七一七等號確認界址事件,當事人多達七百餘人,爭執界址土地多達六十餘筆,案情複
雜,仍積極處理,妥適審結,應予候補法官王永春記功乙次、書記官蔡宜林嘉獎二次。
十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莊深淵,試署成績業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   通過。
十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振芳、羅富美、陳容正、劉台安、王貞秀、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候補法官劉秉鑫、黃潔茹、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蘇嘉豐、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候補法官吳福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黃渙文、甘大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
法官陳志成、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藍家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李世華等十四人候補辦案書類成績經審查委員審查及格,同意照審查結果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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