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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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北院錦家諧95年度婚字第991號被告林顯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北院錦家諧95年度婚字第991號被告林顯東

例稿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錦家諧95年度婚字第9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顯東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1 條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5年度婚字第991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新店大樓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請限刊登「全國、國外」皆看得到的版面。
***本件應即登報將報紙送院。

  
書記官:諧股書記官
股別: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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