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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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中國時報今日報導「怪老爹彈女兒乳頭,竟判無罪」乙案之說明。

關於中國時報今日報導「怪老爹彈女兒乳頭,竟判無罪」乙案之說明。

本院99年度訴字第288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檢察官以「被告基於強制猥褻之接續犯意,自民國96年起迄99年4月24日止每週5次,違反其女兒(下稱A女)之意願,徒手強行撫摸A女乳房、以手指戳彈A女乳頭,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云云提起公訴,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而於99年12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本院判決主要理由如下:一、A女證稱:被告之上述行為其目的在使其感受疼痛等語,與被告辯稱其係因A女穿著不當等因素,生氣而出手彈A女胸部,並無猥褻之犯意等情相符。二、被告戳彈A女胸部之地點多在其住處客廳,且A女之母及兄均在場,如被告有猥褻之意思應會選擇隱密地點犯案,不可能當著配偶或其他子女面前為之。三、A女指稱被告曾趁其睡覺時多次伸手進衣服中抓其胸部乙節,除A女之指訴外,無任何證據可資佐證。 四、臺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接獲本案通報後,指派社工員查訪A女家庭成員並提出法庭報告書及諮商報告書,報告書中「綜合評估」欄記載被告對A女係「未帶有性慾的觸碰,但其行為長期以來皆違背案主(即A女)的意願讓案主有不舒服之感受」,亦認為被告之行為並非出於猥褻之犯意。綜上各點,本案被告雖然對於男女性別之分際、親職角色之扮
演等方面,有觀念偏差或管教尺度拿捏失當之情形,惟被告主觀上無強制猥褻之犯意,尚難逕以強制猥褻罪相繩。
本案判決尚未確定,如檢察官不服可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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