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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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人事處
標  題: 99年第9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99年第9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99年第9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調派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
(二)調派最高法院法官劉福來、劉福聲、洪文章等3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三)調派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劉鑫楨、黃璽君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四)調派臺灣高等法院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王仁貴、鄭傑夫等2人為最高法院法官。
(五)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帥嘉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胡國棟等2人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六)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鄭雅萍為最高法院法官。
(七)調派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蕭惠芳以原職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2期(102年間)分發前一日止。
(八)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呂太郎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九)調派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邦豪以原職調司法人員研習所辦事並兼秘書職務。
(十)調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守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王美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張江澤等3人,以原職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52期(102年間)分發報到前一日止。
同意以上占其他分院缺調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者,調辦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如有出缺或不足缺額時,授權本院得視業務需要先依期別,如有同期者,再依法官遷調作業要點第5點平調順序,調整調辦事法官占缺機關為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十一)調派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許麗華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十二)調派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鍾啟煌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並以新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
本調派案,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以原職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施予3個月實務訓練,於訓練完成後逕予核派。
(十三)調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潔茹、黃雅君等2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侯廷昌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調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官陳仁智為該院法官兼庭長。
(十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林惠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署法官施盈志等2人,試署書類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陳君鳳、吳勇毅、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盧軍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林書慧、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張婷妮等5人,候補書類成績經審查及格。
(十六)同意發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陳宗賢、唐敏寶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法官范乃中等3人家事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七)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秀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黃欣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魏玉英等3人民事智慧財產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八)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管靜怡勞工類型特殊專業法官證明書。
(十九)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張惠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孫玉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蘇嫊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劉雪惠等4人,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規定之獎勵標準,各予以嘉獎一次。
(二十)承辦「新制行政訴訟實施十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圓滿完成任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鄭淑貞,予以記功二次;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鍾耀光、法官侯東昇等2人,各予以記功一次;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高啟燦、劉鑫楨、黃璽君、吳明鴻、藍獻林、吳東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胡方新等7人,各予以嘉獎二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審判業務法官陳鴻斌,予以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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