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辰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呂佳眞(柯頭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共有人呂佳眞(柯頭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呂佳眞(柯頭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雲林縣虎尾鎮延平段456地號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9159號債權人邱巧庭與債務人柯敏雄(歿)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108年11月28日將債務人柯敏雄(歿)等旨揭所示不動產,43,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呂佳眞(柯頭之繼承人)依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已出境,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行使優先承買權人如係公同共有人者,依民法第828 條第3 項規定,應經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請提出已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