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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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實股 |
標 題: |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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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黃文中即合利旺企業社
設住新北市新莊區五工二路62巷1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
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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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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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飛冠廣告企業社 龔│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108年8月10日 │8,400元 │四五九八二八一 │合利│
│1 │淑貞 │行 │ │ │ │旺企│
│ │ │ │ │ │ │業社│
│ │ │ │ │ │ │黃文│
│ │ │ │ │ │ │中 │
├─┼─────────┼─────────┼───────────┼────────┼────────┼──┤
│00│飛冠廣告企業社 龔│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108年9月10日 │8,400元 │四九五八二八二 │合利│
│2 │淑貞 │行 │ │ │ │旺企│
│ │ │ │ │ │ │業社│
│ │ │ │ │ │ │黃文│
│ │ │ │ │ │ │中 │
├─┼─────────┼─────────┼───────────┼────────┼────────┼──┤
│00│飛冠廣告企業社 龔│彰化商業銀行八德分│108年10月10日 │8,400元 │四九五八二八三 │合利│
│3 │淑貞 │行 │ │ │ │旺企│
│ │ │ │ │ │ │業社│
│ │ │ │ │ │ │黃文│
│ │ │ │ │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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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