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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2.06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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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催187號.pdf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送達代收人 張家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所為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件中支票附表所示之發票人及付款
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公示催告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
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應於本更正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
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五、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六、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更正裁定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
券。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