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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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溫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沈宗政即大順農產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沈宗政即大順農產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沈宗政即大順農產行
           住彰化縣大村鄉加錫村加錫一巷1之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下。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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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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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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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順農產行沈宗│台灣銀行員林分│108年7月15日 │19,200元    │AM5738717    │  │
│  │政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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