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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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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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朱品誠即廣泰水電工程行
           設新竹縣寶山鄉三峰村峰城路50巷85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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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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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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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廣泰水電工程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8年7月20日│300,000元      │AH1520715       │    │
│  │朱品誠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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