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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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2號自訴人陳菊自訴被告謝寒冰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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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自字第32號自訴人陳菊自訴被告謝寒冰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一、主文
被告謝寒冰無罪。

二、自訴意旨
被告謝寒冰於民國108年1月28日18時至21時許,在中天電視台錄製「新聞龍捲風」節目(下稱系爭節目),基於誹謗之犯意,而傳述「……,她(指自訴人)當年就住在官邸裡頭,住在官邸是有24小時警衛守護,大522坪,你知道別的費用不講,光是電費她每兩個月電費新臺幣(下同)12萬!… 所以我覺得做公務員真的不能這樣隨便亂花錢,可是她連公家的錢,都這樣隨便亂花的話,你覺得她對善款會不會比較客氣一點,我跟你講,現在就有人爆出來,顯示什麼?高雄81石化氣爆災害,他們當時居然是用這種論件計酬而且讓律師想辦法去騙災民,每一個你最好都跟我簽代位求償,…」等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系爭節目於同日21時50分播出,被告以系爭言論散佈於眾,致使自訴人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貶抑,足生損害自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三、理由摘要:
(一)被告承認其於108年1月28日18時至21時間,在系爭節目,傳述系爭言論等情,並有中天電視台「新聞龍捲風」節目錄影光碟暨譯文可證,堪信為真。
(二)系爭言論中關於官邸電費部分為事實陳述且係出於善意合理之評論。
1.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前,已多次於新聞上見聞有關自訴人使用官邸電費過高之新聞或評論,有監察院調查報告、新聞資料為證。且上揭調查報告或新聞內容,均提及有關自訴人在高雄市長任內,有關電費曾達每兩個月逾12萬元之事,故此部分與事實相符。
2.被告雖陳述自訴人每兩個月電費12萬元,但隨即亦陳述自訴人之電費後來有下降成5、6萬元,已屬衡平言論。又自訴人曾為高雄市市長,現為總統府秘書長,而被告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故自訴人使用高雄市市長官邸之方式,被告得根據其所蒐集之資料而報導並作出適當之評價,其用語縱屬負面批評,或用詞難聽而使自訴人感到不快,亦不得因此認為係以損害自訴人為唯一目的。是以,被告既係針對已存在之報導及監察院之調查報告內所載之事實加以評論,及參酌政府推行節能減碳政策,政府機關應避免能源浪費,全世界對於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高關注程度等情,足認自訴人官邸用電之事,應屬具有公益性而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
3.自訴人為機關首長,面對評論時應有較一般私人更大之容忍程度,且被告之言論與批評,均未超出適當評論範圍。被告之陳述既兼有明確公益考量之合理關聯,堪認係出於善意且屬合理之評論。
(三)關於高雄氣爆之言論與事實相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並無侵害自訴人之名譽。
1.依據高雄市81石化氣爆災害律師參與求償救助工作要領第八點之規定,如受災者拒絕或無意願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高雄市政府時,則律師僅可獲得每件5,000元之報酬;如受災者同意讓與賠償請求權時,則律師可獲得每件20,000元之報酬。故被告關於律師參與高雄石化氣爆如何核算費用之陳述自與事實相符,難認有何誹謗之嫌。
2.自訴人雖認被告以「騙」字來詆毀自訴人之名譽,然被告所述之內容,涉及高雄市政府市政業務,與公共利益具有關連性,其內容當屬社會公眾事務,可受公評,亦堪認定。
3.被告為媒體工作者,對於受國人關注之議題為評論,屬新聞自由之範疇,且為維護公共論壇之運作,促進民主機制之發展,應受到較高之保障。自訴人曾任高雄市市長,現為總統府秘書長,其各項作為與國家政治息息相關,對社會具有重大影響。且於被告發表言論時,自訴人已擔任總府秘書長,更能掌握社會資源,可透過新聞媒體澄清高雄石化氣爆時是否有清楚向受災者解釋高雄市政府、石化公司及災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故以被告陳述之內容,尚無達到毀損自訴人名譽之程度。 
(四)結論:系爭言論中有關「官邸電費」及「高雄石化氣爆事件處理」之相關陳述,均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並均在合理適當之評論範疇,被告不構成誹謗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自訴人得上訴。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 吳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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