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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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林榮富強制猥褻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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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林榮富強制猥褻殺人案件新聞稿

本院108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被告林榮富強制猥褻殺人案件新聞稿。
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一、主文
林榮富犯強制猥褻而殺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事實摘要
林榮富係成功大學聘僱之臨時清潔工,於107 年10月28日11時許在社科院大樓南棟研究室樓層打掃時,見A 女獨自一人在414 研究室內,認有機可乘,即藉故邀約A 女前往較無人出入之社科院大樓北棟2 樓諮商室內,先以手拉回欲離開的A 女,A 女因此重心不穩向後仰躺倒地時,被告即跨坐於A 女身體上,以手摸A 女胸部,A 女見狀即抵抗並大聲呼救,林榮富為恐事跡敗露,便基於強制猥褻殺人之直接故意,先持抹布塞入A 女口中,並以手持續掐A 女頸部長達10至20分鐘,期間並強行翻開A 女胸罩,親吻A 女胸部,以此強暴方式猥褻A 女,致A 女最後因腦部缺氧窒息死亡。
三、理由:
  被告雖否認有殺害A女的故意,辯稱雙眼殘疾,視力不佳,因無法看清A 女表情而未能及時鬆手才致A 女死亡,應僅是過失致死,且被告是在A 女死後才臨時起意對其猥褻云云。
法院參酌被告之供述、A 女解剖報告,及被告遺留在A女身上之唾液及DNA 斑跡之檢驗結果,被告之精神鑑定報告等,認被告確屬生前猥褻。且考量被告對其與A女借款情形前後供述矛盾,並比對2人同乘電梯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認被告稱以借款為由邀約A女,與事實不符。最後,法院以被告先將抹布塞進A女口中,再以跪姿前傾、將身體重量集中手部施壓方式,掐住A女脖子10至20分鐘,認為被告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非常明確。且被告雖有眼疾,但仍可擔任清潔工作,亦可自理日常,犯後也是自行騎乘機車離去,難以被告有眼疾,即逕認被告僅是過失致死,其辯解不足採信。又合議庭審酌本案一切事證,認為並無情輕法重之情,故未依刑法第59條減刑。
四、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6條之1第1項之強制猥褻殺人罪。法院審酌被告先強制猥褻A女,繼而剝奪A 女年輕之生命,造成家屬難以承受之傷痛,且對校園治安造成重大危害,引起社會大眾恐慌,犯罪所生之損害甚重,且被告犯後說詞先反覆不定,否認殺人故意,並企圖將責任轉移至A 女身上以茲卸責,難認有認錯悔過之心,再參酌被告之教育程度、學經歷、生活及經濟狀況,身體狀況,於審理中有向家屬道歉,及公訴檢察官及被害人對刑度之意見,量處無期徒刑,併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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