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善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更正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更正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送達代收人 余秀環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
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林淑華」之記載,應更正為「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法定代理人林淑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
   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
   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