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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2.05
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給付借款之判決節本1 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給付借款之判決節本1 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08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給付借款之判
決節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昌霖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何虹儀
本文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 靜 住同上
被 告 吳昌霖 籍設基隆市仁愛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