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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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給付借款之判決節本1 件。

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給付借款之判決節本1 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民亮108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08 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給付借款之判
     決節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昌霖之判決正本,現由本股保管,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書記官 何虹儀

本文二: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65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 靜  住同上
被   告 吳昌霖  籍設基隆市仁愛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C12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4 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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