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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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清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更正裁定 |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更正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靖淵 住苗栗縣頭份市中正路13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及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發票人姓名「
林清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靖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所為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民
事裁定,其內容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
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