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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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清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更正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更正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靖淵  住苗栗縣頭份市中正路13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及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發票人姓名「
林清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靖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所為108 年度司催字第84號民
  事裁定,其內容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
  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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