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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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告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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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告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基院麗非速108年度司催字第62號

主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內容(附裁定正本一件)。 


          法院書記官 黃壽祥
股別: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洪豪謙  住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162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F12*****13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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