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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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通知具保人劉碧瑛領取本院被告守勇生流氓案件於89年12月26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

公告通知具保人劉碧瑛領取本院被告守勇生流氓案件於89年12月26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劉碧瑛領取本院被告守勇生流氓案件於89年12月
   26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被告守勇生流氓案件,具保人劉碧瑛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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