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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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8年度除字第9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
108年度除字第94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仁108年度除字第9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8年度除字第94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盧潘玉杯 住高雄市前金區自強一路83巷3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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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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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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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010322-9 │股票 │1 │2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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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合眾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075-ND-0000957-0 │股票 │1 │1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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