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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2.04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通知具保人陳宗武領取本院被告陳介峰竊盜案件於77年2月8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
公告通知具保人陳宗武領取本院被告陳介峰竊盜案件於77年2月8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陳宗武領取本院被告陳介峰竊盜案件於77年2月8
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被告陳介峰竊盜案件,具保人陳宗武住居所及所在地
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