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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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通知具保人鍾源浩領取本院被告鍾興來票據案件於75年3月31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

公告通知具保人鍾源浩領取本院被告鍾興來票據案件於75年3月31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鍾源浩領取本院被告鍾興來票據案件於75年3月31
   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被告鍾興來票據案件,具保人鍾源浩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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