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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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通知具保人李又然領取本院74年度易票字第44號被告蕭煜倫票據法案件於74年8月9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

公告通知具保人李又然領取本院74年度易票字第44號被告蕭煜倫票據法案件於74年8月9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李又然領取本院74年度易票字第44號被告蕭煜倫
   票據法案件於74年8月9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及利息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74年度易票字第44號被告蕭煜倫票據法案件,具保人
    李又然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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