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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2.04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通知具保人游子龍領取本院被告游子龍違反票據法案件於70年5 月23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利息。
公告通知具保人游子龍領取本院被告游子龍違反票據法案件於70年5 月23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告通知具保人游子龍領取本院被告游子龍違反票據法案件於70
年5 月23日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及利息,並張貼於本
院牌示處及司法院、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被告游子龍違反票據法案件,具保人游子龍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依法公告。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