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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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平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 |
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弘陞食品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明勝路516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娥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羅日陞
住苗栗縣頭屋鄉獅潭村9鄰109號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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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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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弘陞食品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頭份分行 │108年10月31日 │65,186元 │DA8023798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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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