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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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智慧財產法院
標  題: 蘋果日報與自由時報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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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與自由時報案新聞稿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與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自由時報)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的民事事件(108年度民著訴第84號),已於民國108年12月3日下午4時宣判,判決被告自由時報分別與被告黃建華、林鴻邦連帶給付原告蘋果日報新臺幣27萬元本息。

一、案件經過
  原告蘋果日報於108 年3 月11日10時6 分、同年月14日13時54分、同年月27日11時8 分,在蘋果即時新聞網站上刊登標題為「人夫偷吃小三還寫下冒險日記、成賴不掉鐵證」、「辱郭美珠『過氣老戲子』富商判賠30萬」、「小林村災民哭了!10年國賠案逆轉勝各獲賠150 萬到300 萬」之新聞報導3則。
  被告黃建華為被告自由時報的記者(受僱人),於108 年3 月11日11時9分、同年月14日14時43分、同年月27日12時19分,在自由時報電子報上刊登「為人夫偷吃還寫日記『回憶冒險心情』曝光成鐵證」、「臉書PO文辱郭美珠『過氣老戲子』富商判賠30萬」、「小林村災民哭了!10年國賠案逆轉勝各獲賠150 萬到300 萬」之新聞報導3則。
  原告主張被告的3則新聞報導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請求每篇報導應賠償20萬元,共計60萬元。而被告黃建華為自由時報之受僱人、被告林鴻邦為自由時報之負責人,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8年12月3日作成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民著訴第84號)。

二、判決結果:被告自由時報分別與被告黃建華、林鴻邦連帶給付原告蘋果日報27萬元

三、判決主要理由
(一) 原告的3則新聞報導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二) 被告的3則新聞報導均係擅自重製原告的新聞報導,侵害原告著作權,且無著作權法第49條豁免規定之適用。
  1. 綜合被告的新聞報導利用原告的新聞報導之質與量,已達實質相似標準,且雙方先後上網刊登即時新聞報導之時間極為接近,均相距不到1個半小時,依社會通念及客觀標準審查,應認被告的新聞報導均係重製原告的新聞報導而來。
  2. 被告的新聞報導係直接抄襲原告新聞報導的內容,而作為被告自己就同一社會新聞事件之即時報導使用,因此撰寫記者所接觸的原告新聞報導,是為了同一事件報導而取得其他媒體同業的著作,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49條之豁免規定。
(三) 原告得分別請求被告就著作權侵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智慧財產法院綜合審酌下列因素:
  1. 兩造均為國內四大報之一的媒體業者,對於保護他人智慧財產權應以身作則,但被告為求新聞時效及商業利益,抄襲並使用於自己的即時新聞報導,未盡其新聞媒體應有之職責;
  2. 原告與被告的新聞報導都刊載於電子新聞網,而原告蘋果新聞網的社群網站粉絲團按讚人數較被告自由時報社群網站新聞網高,以及依市調公司之數據分析報告,原告之新聞網觀看人數排名較被告高;
  3. 原告與被告自由時報之公司資本額、原告就3則新聞報導所投入之人力與時間成本,及原告新聞報導均係取材自於公共領域(即就法院判決所為之即時報導),其創作程度較低,及各篇報導被抄襲文字之比例不同。
  因此,法院認為原告3則新聞報導所受損害的賠償額各為10萬元、9 萬元、8 萬元,合計27萬元為適當,原告請求每則報導均以20萬元計算共60萬元,則屬過高。故判決被告自由時報分別與被告黃建華、林鴻邦連帶給付原告蘋果日報27萬元本息,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

四、其他
  本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吳俊龍法官作成第一審判決,本案得上訴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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