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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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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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778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許信超即邱月霞之繼承人
           住
           送達代收人 許玉麗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
   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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