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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9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枋孜之判決正本1 件。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枋孜之判決正本1 件。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燕108桃原簡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枋孜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原告陳瑞福與被告陳枋孜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56 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石曉芸
股別: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瑞福 住新竹縣
居新竹縣
被 告 陳枋孜 住桃園市
居新竹縣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