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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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枋孜之判決正本1 件。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枋孜之判決正本1 件。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燕108桃原簡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枋孜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原告陳瑞福與被告陳枋孜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56 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石曉芸
股別: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原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瑞福  住新竹縣
           居新竹縣
被   告 陳枋孜  住桃園市
           居新竹縣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0八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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