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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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標  題: 公告債務人黃之妙(原名鄭玲、鄭羽珊、黃羽珊)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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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債務人黃之妙(原名鄭玲、鄭羽珊、黃羽珊)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主旨:公告債務人黃之妙(原名鄭玲、鄭羽珊、黃羽珊)所提出
   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8年11月29日下午4時。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8年11月29日裁定一件。
 三、債務人對該不認可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附件:本院108年11月29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一件。


法  官 吳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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