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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9
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標 題:
公告債務人黃之妙(原名鄭玲、鄭羽珊、黃羽珊)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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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docx
公告債務人黃之妙(原名鄭玲、鄭羽珊、黃羽珊)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宜院春民之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主旨:公告債務人黃之妙(原名鄭玲、鄭羽珊、黃羽珊)所提出
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8年11月29日下午4時。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8年11月29日裁定一件。
三、債務人對該不認可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附件:本院108年11月29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一件。
法 官 吳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