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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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清股 |
標 題: |
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更正裁定 |
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更正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鄧錦琴(即鄧黃喜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楊梅區永平里1鄰永美路34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
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姓名「劉錦琴(即鄧黃喜妹之繼
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鄧錦琴(即鄧黃喜妹之繼承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108 年度司催字第83號民
事裁定,其內容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
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