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8.11.29
發布單位: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檔案下載:
108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 表.txt
108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 表.txt
公示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安竣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大社區和平路2段223號
法定代理人 許振寰 住同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20 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卷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卷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