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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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德股
標  題: 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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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昌聯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北區文元里文賢路1030巷5號1
            樓
法定代理人 黃尹信  住臺南市北區文元里文賢路1030巷5號1
            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昌聯實業有限│陽信商業銀│108年1月20日 │755,000元 │AG2576574 │
│  │公司黃尹信 │行仁德分行│       │     │     │
└──┴──────┴─────┴───────┴─────┴─────┘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昌聯實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北區文賢路1030巷5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黃尹信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
二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公示催告附表欄中關於支票號碼「AG2576574」之記載,應更
正為「AG2546574」。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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