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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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66號抗告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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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66號抗告人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新聞稿

壹、裁定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貳、事實概要
相對人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主動立案調查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廣公司),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作成黨產處字第108003號處分(下稱原處分):「1.被處分人(即中廣公司)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2.被處分人107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其中如附表1所列資產,於扣除該資產之負債後,其價值超過新臺幣二億五百二十四萬三千九百三十四元之部分,非屬不當取得之財產。3.附表2所列土地為被處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應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中華民國所有。4.附表3所列土地為被處分人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第二項非屬不當取得財產及第三項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被處分人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七十七億三千一百三十八萬九千一百八十五元。」抗告人主張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前將所持有之中廣公司97%股權出售予好聽股份有限公司、悅悅股份有限公司、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下稱好聽等4家公司),華夏公司嗣將其對好聽等4家公司之新臺幣(下同)56億元股款債權轉讓予抗告人,現餘47億元未清償,原處分之執行將導致中廣公司財產權及營業權受有嚴重侵害,中廣公司股東包含好聽等4家公司所持有之中廣公司股份之價值將大為下降,且依好聽等4家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網頁,其實收資本額分別僅為196,096,900元、147,576,020元、189,394,720元、158,023,130元,其持有中廣公司股份價值若因原處分而遭嚴重貶損,根本沒有足夠財產清償47億元股款債務,抗告人之股款債權將無從受償,爰以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地位,提起停止執行原處分之聲請,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1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後,提起本件抗告。
參、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抗告人並非原處分之受處分人,依抗告人之主張,其僅為中廣公司之股東好聽等4家公司之債權人,原處分並未直接對抗告人發生法律效果;且依黨產條例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該法係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並無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而黨產條例第4條、第6條亦未賦予一般民眾監督相對人之公法上權利,依保護規範理論,尚難認抗告人得就原處分主張有主觀公權利受侵害。至抗告意旨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嚴重貶損好聽等4家公司所持有之中廣公司股份價值,好聽等4家公司將無力清償對抗告人之47億元股款債務云云,實屬法律以外之文化上、經濟上或感情上利益,亦即抗告人所主張之權益受害,僅係反射利益,並非抗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難謂其係原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停止執行,自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不符,原裁定據以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肆、裁定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伍、承辦庭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鴻、法官蕭惠芳、曹瑞卿、林欣蓉、高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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