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第三件徵詢書出爐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第三件徵詢書出爐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刑事庭為前項裁定前,應先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
本院刑事第三庭審理案件,有上開情事,已依法就關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可為再審原因之免刑規定範圍,提出徵詢。另外,本院刑事大法庭第一件關於詐欺集團成員應否強制工作之法律適用爭議,迨洽定法律專家意願及時間,並配合下月法官人事調動底定,即將迅速擇期開庭。
(詳見附檔)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