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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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陳明智等34人間破產事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應議事項。

公告本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陳明智等34人間破產事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應議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民執108執破酉字第5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陳明智、胡碧如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西屯儲蓄互助社、台中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市烏日區農會、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志成股份有限公司、和億生技有限公司、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靈芝山有限公司、王迺宏、周展昌、洪鵬哲、陳守德、許梓榮、許智恭、許睦昆、馮永裕、黃郁宜、黃耀生、黃昭評、詹福山、莫雅真、廖宏仁、鄭志銘、賴瑞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葉重新間破產事件,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及應議事項。
依據:破產法第118條。
公告事項:
 ㈠、申報債權之期間:債權人應於民國109年2月21日前,提出
   債權證明文件,向破產管理人申報,不依限申報者,不得
   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㈡、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一、會議時間: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10時。
 二、會議地點: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五樓會議室。
 三、應報告事項:
   (一)、報告破產債權數額及審查情形。
   (二)、報告破產人(破產財團)財產狀況。
 四、應議事項:
   (一)選任監查人。
   (二)破產財團之管理方法。
民事執行處
法官林士傑
附 錄:
※破產法第118條:
 法院應預定債權人會議期日及其應議事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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