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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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公告本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民執108執破酉字第5號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執破字第5號破產執行事件有關事項。

依  據: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以108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宣告陳明智(身分證統一編號:D12****574號)、胡碧如(身分證統一編號:N22****878號)破產。
    二、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64號11樓,電話:02-87126019)。
    三、申報債權期間:自即日起至109年2月21日止。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五樓會議室。
    五、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六、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民事執行處
法官林士傑


附 錄:
※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公告左列事項:
  一、破產裁定之主文,及其宣告之年、月、日。
  二、破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址及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
  三、前條規定之期間及期日。
  四、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五、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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