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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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2號聲請人李維中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增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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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2號聲請人李維中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增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1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2號聲請人李維中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李增𤞏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78 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137 條第 2 項
   準用第 130條第 3 項至第 5 項。
公告事項:
 一、選任李維中為被繼承人李增𤞏之遺產管理人(處理遺產事
   務處所:金門縣金城鎮東沙里45-1號)。
 二、准對被繼承人李增𤞏(男,民國22年10月12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A10****140號,生前最後住所即籍設:金門縣
   金寧鄉古寧村林厝4號,民國108年8月21日死亡)之大陸
   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被繼承人李增𤞏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
   月內向遺產管理人承認繼承。
 四、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李增𤞏之
   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
   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五、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增𤞏之遺產負擔。
 六、本件裁定正本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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