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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7
發布單位: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共有人戴上及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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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戴上及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8司執莊字第1644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戴上及其繼承人1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6445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與債務人李震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將債務人李震光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臺幣3,797,288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戴上及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函 稿 代 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①前)
股 別:莊股
擬 判:擬 判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股別:莊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