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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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訴字第2374號(德股)具保人曾曉民之繼承人鄭秀琴、曾家琦、曾冠騰刑事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訴字第2374號(德股)具保人曾曉民之繼承人鄭秀琴、曾家琦、曾冠騰刑事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壹一
發文日期:108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壹一91訴字第237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1年度訴字第2374號(德股)案件刑事
     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鄭秀琴、曾家琦、曾冠騰(具保人曾曉民
     之繼承人)因旨揭案件,具保人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曾家豪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
     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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