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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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黎煥國、被告黎煥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黎煥國、被告黎煥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民定107 訴215 字第2907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
   送達與被告黎煥國、被告黎煥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
     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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