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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6
發布單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黎煥國、被告黎煥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黎煥國、被告黎煥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苗院傑民定107 訴215 字第29078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
送達與被告黎煥國、被告黎煥民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
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