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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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文股
標  題: 108年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及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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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及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楊時綱(即楊應誠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47之4號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 月1 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
   同年5 月1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楊時綱(即楊應誠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47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
更正為更正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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