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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5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標 題: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小字第2188號應受送達人被告簡玉惠之判決正本1 件。
公示送達108 年度桃小字第2188號應受送達人被告簡玉惠之判決正本1 件。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民燕108桃小字第21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簡玉惠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 年度桃小字第218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玉惠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56 桃園市桃園區仁愛路120
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石曉芸
股別:燕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218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欣儀
住臺北市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住同上
被 告 簡玉惠 住桃園市
居桃園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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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週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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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8,052元 │95年7月10日 │104年8月31日│20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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