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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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
標 題: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題民之判決正本。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題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08年度北簡字第112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題民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241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胡題民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24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裕芃
住同上
被 告 胡題民 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書 記 官 翁挺育
股別: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