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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8.11.22
發布單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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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司繼113(附件檔).TXT
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件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院深家義家108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13號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事
件裁定。
依據:民法第 1157 條、家事事件法第 130 條。
公告事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亭潔 住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114巷18號4樓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素玉(女,民國47年12月6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F22****141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金城鎮西門
里1鄰光前路115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9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葉素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
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葉素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核章:擬 判
書記官:董培祥
股別:義家